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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过期作废" 临沂工商:有权要求延期
临沂网 2012年12月17日08:50 991次

 

  大众网临沂12月17日讯(记者 邵琳 左肖)不少市民手中的就餐卡、健身卡、购物卡等消费卡过期后,商家就表示“过期作废不能继续使用”。临沂工商部门表示,商家以“购物卡过期作废”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

 

  购物卡过期超市称得作废

 

  2011年10月,苍山县张女士在一家超市办理了一张500元的购物卡,有效期为1年,当年年底花100元买了件童装后便一直忘记使用。当她再次想起来用时,超市称这张卡过期不能用了。

 

  张女士拨打了12315投诉,在工商执法人员调解过程中,该超市负责人认为,既然购物卡上注明有效期是一年,即从张女士办卡之日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那么张女士办理了卡就说明愿意遵守与超市的合同约定以及卡的使用规则,而如今张女士没有在合同期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责任在张女士。

 

  张女士则认为,办理了购物卡就等于自己在超市预存了钱,既然没有消费完,商家自然要退钱或者延长消费期。

 

  工商人员经过调查后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2011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该超市自己规定的购物卡有效期为一年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已构成霸王条款。经过调解,该超市为张女士重新更换了一张新卡。

 

  消费者要求延期或退还余额

 

  对于购物卡之类的预付费卡过期作废或者余额不退的现象,大部分市民都认为这样做对消费者不公平。

 

  市民小周表示,自己的卡包中,各类购物卡、会员卡有十多张,自己很难全都记住到底哪几张有使用期限,哪几张无使用期限。他认为商家应当在购物卡到期之前提醒消费者,或者主动延长使用期限。

 

  “办卡的时候一般都有登记姓名和联系方式,商家应当在卡快过期的时候主动提醒一下,而不是把责任全都推给消费者。”小周说。

 

  15日,记者对临沂几家大型商超购物卡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包括桃源、九州、沂蒙百货大楼在内的多家商超都可以办理购物卡,购物卡一般都不设使用期限,也有个别商家设有购物卡有效期,但是可以免费延期。

 

  工商部门表示,现在很多商场超市、娱乐餐饮场所为了吸引消费者都对外发售预付费式购物卡或者消费卡,个别商家在单方面规定有效期的同时还注明过期作废或者是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是不合理的,消费者可以求助工商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商家延长试用期或者返还消费余额。

 

 

 

 

(责任编辑: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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