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3年08月14日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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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提供的赠品信息模糊不清,尤其是购物小票上一般不予标注,消费者一旦发现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多数销售商都以没有购物凭证为由,拒绝退换货,更谈不上赔偿损失了。最近,临沂市消协不断接到消费者咨询电话,问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记者结合最近发生的几起案例,为消费者支招。
案例1:购打折电动车,商家拒绝更换问题电池
近日,费县工商局汪沟工商所接到李先生投诉称,他于3月16日在汪沟镇闵某的电动车专卖店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标价2600元。当时是春节物资交流大会,店里搞优惠活动打8折,同时赠送一件“太空被”,李先生实际支付了2080元。但使用了10天后,发现该电动车电池不存电,一次充电行驶不到60公里就无法正常行驶,李先生立即找到电动车专卖店老板闵某要求更换电池。贾某以搞优惠活动并附赠奖品的打折电动车质量不包为由,拒绝更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此来减轻、免除责任。
经过工商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讲解,闵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当场为李先生更换了一块同型号的新电瓶,并保证质量。
案例2:预交话费赠手机,手机无法正常开机
“五一”期间,罗庄区的杜先生趁着商家搞活动,在一家电信营业厅预交1400元话费获赠了一部手机。手机使用12天时,出现无法正常开机的故障,找到赠机营业厅反映情况后,对方同意给予换机,却迟迟不履行承诺。5月12日,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杜先生请求工商部门尽快给予帮助。
接到申诉后,临沂市工商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与申诉双方取得联系并了解事情的详细情况,经调查落实,杜先生反映情况属实。
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电信营业厅应当承担其提供的赠品“三包”责任。杜先生获赠手机不能正常开机,属于《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而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2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执法人员遂责令其为杜先生更换了一部同型号的新手机,一起消费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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