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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03日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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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山东频道10月1日专电(记者席敏)记者从山东省政府了解到,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山东省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根据这一办法,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等权益和公共服务。
山东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这一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近几年,山东省流动人口规模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递增,主体从农民工向新生代农民工和大中专毕业生转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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