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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行为纳入药品安全监管黑名单 10月1日实施
  • 临沂网
  • 2012年08月17日09:17
  • 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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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药监部门获悉,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将于10月1日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因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等七种行为,将被国家药监局纳入“黑名单”,相关企业将被重点监管。

 

  在14日发布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中,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

 

  根据规定要求,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予以公布。

 

  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公布期限届满,“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据悉,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 周广聪
 

(责任编辑: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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