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2年07月21日08:26
- 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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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临沂市农产品生产过程,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临沂市农委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不按照要求记录的,最多可被罚款2000元。
记者了解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规模养殖、种植生产者,均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需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农产品生产者必须100%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尤其是防治植物病虫草害后,生产记录应当能准确反映每一块地收获产品时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情况。
市农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制定《临沂市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记录本》记录由实际操作人记录并签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无盲区,农产品生产企业100%纳入监管,定期开展巡查,其中包括连片蔬菜、茶叶、水果种植区域内的农户。重点检查其农业投入品使用、库存,及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情况。建立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未经国家许可的农业投入品(重点是农产品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不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等行为是检查重点。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采取查封、扣押、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按照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胡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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