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着力解决进城农民的“市民待遇”
- 临沂网
- 2012年03月23日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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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要求,进一步降低门槛,有效促进农民向城镇转移,确保进城农民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享受市民待遇。
在户籍管理方面,凡在中心城区、县城及建制镇(乡)经商、办企业、打工、购房的农民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均可凭相关手续办理落户。
在就业保障方面,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
在土地方面,鼓励农民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用农村宅基地换取小城镇的住宅,拥有完整产权;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由所在县区负责给予一次性补偿,标准按每户3-5万元确定。
在住房保障方面,将进城农民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中,确保在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分配方面享有与城市户籍居民相同的待遇。
在养老保障方面,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在医疗卫生方面,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为较好地解决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临沂市给推进产业转移的农民预留新建区20%的土地和每人预留10平方米的商业用地,并从土地净收益、捆绑项目收益、安置房建设溢价收益中按50%的比例返还。
记者 范磊贤 通讯员 郇蕾
(责任编辑: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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