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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5·01”放火案三名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 临沂网
  • 2011年11月13日08:34
  •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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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长春11月12日电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依法公开审理了“5·01”如家快捷酒店放火案。被告人王健松、曲龙、王禄犯放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王健松因与通化市COCO酒吧经理邱某商谈酒吧承兑一事未成,而怀恨在心,寻机报复。王健松纠集被告人王禄、李鹏并与王禄预谋毁坏酒吧内的DJ控制台,使酒吧不能正常营业。王禄找到被告人孙井东,孙井东又找到被告人曲龙,曲龙同意以一万元的酬金实施作案,并找到被告人高延虎。曲龙、高延虎于4月30日晚赶到通化,王禄向二人介绍了COCO酒吧情况,并安排李鹏带领曲、高二人到酒吧查看现场,购买作案工具。5月1日凌晨3时许,曲、高二人携带汽油进入如家快捷酒店负一楼COCO酒吧侧门处,将汽油洒在侧门附近及下面的台阶上,曲龙用打火机点燃后,二人乘坐李鹏所租车辆逃离现场。火势蔓延至酒吧楼上的南波万歌厅和如家快捷酒店,致使酒店住宿客人及救援人员11人死亡、2人重伤、6人轻伤、45人轻微伤,南波万歌厅、如家快捷酒店财物损失180余万元。当日上午,被告人梁春龙明知王禄涉嫌放火,仍应王健松所托,给王禄汇款人民币1000元,资助其逃跑。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健松为泄私愤,伙同王禄雇佣曲龙、高延虎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致使数十人伤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李鹏明知他人实施放火行为而提供帮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王健松、王禄策划、组织他人放火;被告人曲龙、高延虎积极实施放火行为,曲龙在现场点燃汽油,被告人李鹏积极参与策划并为放火行为提供帮助,上述五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孙井东明知王禄找人实施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多次帮助联系作案人员,协商酬金,其所联系的人员在毁财过程中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梁春龙明知王禄涉嫌犯罪,而为王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责任编辑: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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