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房明码标价细则出台 不得“价外加价”
- 临沂网
- 2011年05月01日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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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26日发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时,必须明码标价。
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并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细则指出,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若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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