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1年08月23日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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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沂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四部门《关于临沂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进行了规范。
《意见》明确,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市政府委托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组织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委会确定,一般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监察局、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意见》要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处理、伤员救治、责任人控制、保险赔偿、社会稳定、舆论引导和交通疏导等继续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置。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意见》规定,事故调查组要在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报市政府批复结案。批复下发给相关的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其他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责任追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中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本单位按照事故报告的批复进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和市监察局。
《意见》同时还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负责对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理意见要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通讯员 市安监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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