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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假币面值4000元,即构成犯罪

  临沂网讯 临沂一男子于某分别以每张10元、2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面值50元、100元的假币一宗,当其携带假币行至临沂市兰山区某单位门前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扣押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43张、5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10张,面值共计4800元。经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某后悔莫及,没想到花钱购买的假币还没使用就被判刑加罚款,代价太大了。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曹雪峰  黄世栋)

(责任编辑: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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