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3年07月31日08:23
- 临沂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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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持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收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市物价局、民政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对我市社会福利场所实施价格扶持与优惠政策。规定自8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了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价格按照我市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即每千瓦时0.555元。生活用水、用气、用暖价格分别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实行阶梯式价格的,按照不高于居民第二档阶梯价格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住宅价格执行。同时,通知明确指出,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社会福利场所与有关单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通知规范了社会福利场所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条件。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及相关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社会福利场所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向有关单位提交市民政局批准的设置文件等证明材料。
市物价局副局长孟群介绍,这一价格扶持政策的出台,将有效减少我市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场所生活用水、电、气、暖等费用支出,同时将有力地促进我市社区老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社会福利场所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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