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3年06月27日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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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区通达路中段一处广告牌。
临近道路交会处的附近,都会有一块道路交通指挥牌,正面显示的是前方道路信息,背面是商业广告。不少市民认为,道路指示牌是公共设施,不应该作为私有资源用来盈利,而商业广告收入用在哪儿了该有个公开说法。
记者调查:一个道路指示牌两种身份
从江苏到临沂出差的赵女士由于对临沂道路不熟悉,行车时她仔细观察每一个路牌。“没想到,斜对面的路牌都不是道路指示信息,全是商业广告。”赵女士说。
赵女士还告诉记者,在市区通达路与后十街交会处附近,有一处路牌上,广告占据了大部分面积,不仔细看几乎看不到指示内容。赵女士以为是交警提示信息,只顾着看内容,差点出了交通意外。
26日上午,记者沿着沂蒙路和陶然路进行调查发现,在即丘路和沂蒙路之间的陶然路段,共有8个交通指示牌,只有一个未利用背面做广告。在陶然路和解放路之间的沂蒙路段上,所有的指示牌都是“双重身份”——一面以蓝底白字标识了道路知识图,一面则是混合了商业广告和公益宣传语的广告牌。
在解放路南侧,背对来车方向的一面上,蓝底白字的是临沂某饭店的地址和电话,只有在指示牌的底部,有一行白底蓝字“人车互礼让,安全又通畅”公益宣传语,占据了整个广告牌的五分之一的面积。
广告公司:内容会向“支队”汇报,不需审批
根据广告牌上的宣传热线,记者以客户的身份辗转联系到了负责兰山区道路指示牌广告安装招商的某广告公司。
对方仔细询问了记者“中意”的路段后表示,根据路段繁华程度不同,指示牌的广告费用也高低不一。“例如在金源路与八一路交会处的银座家居附近做一块牌子,每年价格是9500元。当然如果做的多,价格还可以再商量。”
当记者询问在道路指示牌上设置广告是否会被查处时,对方保证,公司已经运作了十几年,手续齐全,绝对不会出现被拆牌的事情。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公司一名姜姓负责人,姜先生称公司是交警支队的合作单位,负责兰山区所有交通指示牌的安装和广告招商。当记者询问广告内容是否需要通过其他单位的审批时,姜先生回复说,“不需要,只要把内容发给我们看就行,我们会向支队汇报,一般没问题。”
部门回应:广告牌外租,其他不方便透露
对于这种“无孔不入”的广告形式,市民赵女士认为这种做法很让市民反感。“到处是形形色色的广告,影响了市容。并且指示牌明明是是公共设施,怎么能作为某个公司或单位的盈利手段呢?”赵女士质疑。
与赵女士有同样质疑的还有吴先生,“交通指示牌背面能否设置广告?这样做是否违反有关规定?相关部门不应该对此进行监管吗?”吴先生还对广告费的收取提出疑问,“广告公司承担了该区域的招商,上交的租金给了谁?这部分租金又去哪里了呢?
对于市民的质疑,26日下午记者咨询了临沂市公安交警支队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一口否定了交通指示牌有广告的事情。“现在路边很少有这种广告牌,没有具体和广告公司谈过此事,我们也不是很清楚。”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临沂市交警支队设施科杨科长,据他介绍交通指示牌的所有权归交警,背面的广告牌是外租给广告公司的。但至于是否违反规定、如何收取外租费用、费用的用途等问题,杨科长表示不方便透露。
律师说法:有规定但存在空白 实施不够严格
道路指示牌背面设置广告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呢?记者咨询了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武江涛律师。
武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示,交通标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据武律师介绍,虽然规定如此,但依然有空白,造成具体条文在实施法规时存在不够严谨的地方,部分存在违法现象。如果进行违规设置,同时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26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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