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3年05月31日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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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6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将进行调整。除了新生儿出生当年随母亲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普通门诊费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到170元,大额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也将提至15万元。这些政策将惠及我市近百万参保居民。
大额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报销额提至15万元
城镇居民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由85%、70%、55%,调整为85%、70%、60%。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600元。也就是说,参保居民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肿瘤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和沂水中心医院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将提高5%。
超过统筹金支付限额(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为5万元,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在校大学生为6万元)的大额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达到城镇居民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大额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50%。
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至60%
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普通门诊费,年度最高报销额由100元提高到170元;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和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费,年度最高报销额由30元提高到40元。参保居民可以直接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报销比例统一由50%提高到60%。
符合规定的城镇居民慢性病门诊(原称“门诊大病”)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起付标准仍为600元。
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门诊年度最高报销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仍为100元和60%。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母亲自动参保
以前规定,新生儿出生后需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个别孩子出生时发生了医疗费用,因落户口等原因,超过了参保办理期限未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政策调整后,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母亲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就诊时以其母亲姓名之子或之女填写,报销时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中断参保无须补缴保险费
以前,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缴费时,需要再补缴中断年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后,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中断年份的保险费将不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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