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3年05月09日09:13
- 临沂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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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上午,临沂市北城新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被兰山区物价局罚款2.54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将进一步加强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4月9日,兰山区物价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城新区某楼盘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涉嫌价格欺诈。物价部门立即派员检查,发现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已售房源标价标示的是备案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二是未标示已销售的房源的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三是未标示所有已售房源价格,已销售的商品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即经营者必须标示已售房源的销售状态,如果标示价格的,必须标示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不得标示虚假价格或者预售价格,必须标示所有已售房源价格,经营者对消费者在原标示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了优惠折扣的,必须标示折扣后的价格。“该企业对商品房销售已售房源标示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属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物价部门负责人说,除了督促其限期整改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该企业做出罚款2.54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6日上午,记者走访了我市部分楼盘,发现部分企业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打个比方,同一地段楼盘,谁先亮价,竞争对手知道了,就可能采取更优惠的营销措施。”北城新区某楼盘售楼人员说,房价是企业主要的竞争手段,虽然不明码标价有被处罚的风险,但是可以防范竞争对手了解自己的行情。“对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可以让消费者有足够的知情权,比如房子是不是可以销售,总售价多少等。”兰山区物价部门负责人介绍,实施明码标价最重要的是可以防止价格欺诈行为,因为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住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房屋交易公开透明。同时,兰山区物价部门通过本报提醒消费者,在购房置业过程中如遇到售房违反明码标价的问题,可致电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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