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3年04月25日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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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2年全市“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其中有五大案例是商标权案件。2012年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80件,其中涉及商标权案件就有320件,与2010年相比增长了将近一倍。
临沂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万法宝向记者介绍,商标类案件包括商标转让、商标所有权、商标许可纠纷和商标侵权,其中涉及最多的案件类型为商标侵权,表现为相同商标和近似商标,于是便出现了“傍名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
据统计,最近五年内,临沂商标权案总体呈现逐年递增趋势。2010年市中院受理的商标权案为175件,2012年这一数字便上升为320件。两年间,商标权案的数量猛增了将近一倍,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
万法宝说,商标权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反映出市场主体商标意识、商标维权意识和品牌意识逐步增强,也反映出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争议的手段成为多数人的共识,法院解决此类争议纠纷的作用也日益显现。
记者从临沂市工商局了解到,临沂商城商标注册涉及领域广泛,数量众多。目前,全市企业共注册商标已超3.2万余件。如今,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注重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注册为商标。尤其是近几年,注册商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服务性的商标如蒙阴炒鸡、王麻子炒鸡、小胡同炒鸡等等;各种门头房经营者为了推销产品,也把自己的商品名称注册为商标。此外,在“苍山大蒜”、“郯城银杏”、“费县山楂”、“平邑金银花”等一批传统农产品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后,“临沭柳编”、“塘崖贡米”、“诸葛香椿”等新兴品牌也跨入了地理标志商标的行列。
万法宝介绍,注册商标的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势必会出现一些不法主体为牟利而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案件增多从另一个方面表明,众多市场主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2012年临沂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
近日,临沂中院通过学者、律师、资深法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出2012年全市“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1、刘少祥(原告)与于磊、田凤桂(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原告)与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3、孙大海(原告)与石俊彪(被告)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
4、昆山市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原告)与李东(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5、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临沂银光富思网络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6、山东冠芝霖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原告)与张华光(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
7、中山市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原告)与沂南县大江摩配批发部、王培堂(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8、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原告)与北京美迪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9、马利学(原告)与五莲县光荣机械工具有限公司、胡召民、付学通(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10、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陈永刚、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农民打官司,赢回12万商标转让费
这一方知道注册了商标,可以转让赚钱,另一方明白获得转让的商标,在优质农产品上使用可以打出品牌,通过促进销售获利。
这两个人不是什么大老板,都是地地道道的山区农民,都有着强烈的商标意识。2011年,蒙阴县的这两个农民以商标为对象做了一笔买卖。虽然这中间有些曲折,可他们最终通过商标得到了各自想得到的东西。
蒙阴县农民孙大海注册了证号为3655694的商标“沂蒙山百花峪”,同样是山区农民的石俊彪想取得孙大海的商标,双方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孙大海所拥有的商标“沂蒙山百花峪”转让给石俊彪所有,转让费12万元。
然而,石俊彪支付5000元后,主张商标转让合同包括厂子股权的转让,所以不再支付剩余的款。为此,孙大海诉至法院,要求石俊彪支付商标转让费11.5万元及利息。
临沂中院一审认为,孙大海与石俊彪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系有效合同。石俊彪主张与书面转让协议的内容不符,转让协议中不含股权转让内容。法院判决石俊彪支付商标转让费。
临沂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万法宝说,这是一件简单明了的合同纠纷案,但是其中折射出人们商标权意识的极大增强,两个山区农民不但知道注册商标,还知道转让商标以获利,利用商标促品牌效应。
“冠之霖”PK“冠芝霖”山寨商标被判赔5万
2011年6月27日,张华光于投资4万元,经莒南县工商局核准注册成立了莒南县新冠之霖手机大卖场。张华光在其经营场所悬挂的门头牌匾上书“冠之霖手机大卖场”,与山东冠芝霖公司营业场所悬挂的门头牌匾,在字形、颜色上极为相似。
2012年2月20日,山东冠芝霖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江苏冠芝霖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于2008年8月11日成立山东冠芝霖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2011年9月23日,临沂冠芝霖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成立,随后在兰山、郯城等三区九县设立了多家分公司。第4043120号“冠芝霖”商标于2007年3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服务商标。
临沂中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冠芝霖”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被告在其营业字号及经营场所的装潢中使用的“冠之霖”与原告的“冠芝霖”商标在字形、颜色上极为相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冠芝霖”作为原告的企业字号,在山东省境内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被告在经营中使用了“新冠之霖”,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手机卖场与原告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有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临沂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万法宝说,本案的特点是侵权人不是在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而是在门面店招牌上使用他人商标。一种行为同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在确定被告赔偿数额时,考虑到其同一行为同时侵犯数个权利,性质较为严重,故确定赔偿数额为5万元。
网站擅登小说“摊上事了”侵犯网络著作权,花3万元来买单
在2012年临沂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包括网络著作权)案件数量大幅增多,为235件。其中,一网站因非法登载作品付出3万元的代价。
如今,一些网站为博取点击率可谓是煞费苦心,临沂一家公司就因为急于提高网络点击率而“摊上事了”。该公司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站上登载作家海岩、周梅森、杨志军、庄羽的作品,并供公众阅读、下载,因为侵犯网络著作权被提起诉讼。
该案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经作家海岩、周梅森、杨志军、庄羽的授权并签署协议,对其原创作品《五星大饭店》、《我本英雄》、《藏獒1》、《藏獒2》、《藏獒3》、《不是我说你》以信息网络传播、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专有使用。并且,有权以自己名义对第三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上述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
2011年9月,临沂银光富思网络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所属的www.baiwanshuku.com(手机百万书库)网站上登载《上述作品,并供公众阅读、下载,严重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依法享有的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权。原告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临沂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万法宝介绍,此案涉及到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保护问题。本案中,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或原告许可,在网站上登载涉案作品并供浏览者下载,主观上有借作品知名度提高其网站点击率的故意,其侵权行为故意明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到原告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网站规模大小、点击率的多少以及互联网的开放性等特殊情况,法院最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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