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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民:公司借债,股东应承担偿还责任吗?

  公司向个人借款到期未还,公司也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销执照,已不能进行正常的经营。个人可以向公司股东主张偿还债务吗?记者咨询律师得知,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责任,但不能要求股东承担偿还责任。

 

  2011年7月20日,临沂市兰山区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姜某借款35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为6%。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未向姜某付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是张某、刘某各投资50%成立的。2012年11月,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该公司还款无望,姜某便找公司股东张某、刘某要钱,但是两人却说是公司借他的钱,他们没有责任偿还。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认为,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实就可以被理解为公司法人的终止。对于以经营为目的的公司法人来说,其营业执照被吊销,此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立即进行清算活动,但该公司仍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般而言,公司自己终止营业应该由其股东进行清算活动,公司股东应该承担清算的责任,以公司的独立财产将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也就是说公司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责任。因此,就本案而言,虽然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都应成为被告,但其承担的责任不同,公司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及债务承担清算责任。如果股东不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可以由法院组织清算活动,以公司的现有资产对原告的债权进行清偿。

 

  记者 崔洪英

 

(责任编辑: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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