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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须知

       临沂网讯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坚持低标准、广覆盖。门诊医疗保险标准与统筹基金支付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主要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基本统筹调剂使用,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员类别从当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实行单独核算。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和标准,由市人力自由社会保障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已经确定的城镇职工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 服务中心(站)范围内,选择部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开展门诊统筹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门诊统筹医疗服务范围、内容、要求、费用支付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参保居民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的门诊医药费用,按50%的比例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一个保险年度内,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支付限额为100元,参保居民就诊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门诊医药费用,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


      参保居民每年的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只限当年使用,不结转到下年。


      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实前来就诊的参保居民身份,要合理检查,合理施治、合理用药。


      通讯员    陈弘峰

(责任编辑: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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