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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醉驾第一判4人获刑 分别被拘1-4个月

 

  6月14日上午,我市首次对醉驾入刑案作出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4名醉酒驾驶被告人拘役1-4个月,并处罚金。其中,醉驾第一人闫某,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闫某等4名被告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于5月1日、2日、4日、6日被交警部门查获,经过血液检测,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均已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5月底,4名醉驾司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7日、8日,沂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案情事实清楚,闫某等4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江某、王某、解某因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于14日上午作出了一审判决。

 

  庭审过程中,也许是由于心理压力过大、紧张等原因,4名被告人一直非常安静,极少发言,甚至在最后陈述时也默不作声,只是由律师请求从轻判罚。“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也认可对我的宣判。”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并未要求上诉。

 

  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截至6月12日,全市共查获醉驾38起,酒后驾驶61起。目前,已有4起醉驾案件作出判决。

 

 

 

 
  庭外观察:酒驾已明显减少
 

  记者从市交警部门了解到,从5月1日醉驾入刑新规施行以来,我市酒驾行为明显减少,特别是5月中旬以后,酒驾及醉驾行为已经非常稀少。“现在不好查了,有时夜查都查不到一例。”一名执勤的交警告诉记者,酒驾入刑后,驾驶员都比较注意,饮酒后一般采取打车回家或找亲戚朋友代驾。

 

  “这一个多月以来,喝酒开车的确实少了很多。”在市区金雀山路某酒店做保安工作(引导顾客停车)的小王告诉记者,“以前的时候(新规出台前),我们酒店经常会有顾客喝得满脸通红还去驾车的,我们去劝也没有用,不过这段时间,几乎没有客人是酒后驾车的,有的顾客喝酒后让朋友开车,有的顾客喝多了就直接把车放在酒店打车回家。”

 

  “以前如果喝得少有时会开车,但是现在肯定是不敢了,醉驾要判刑的!”“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要对自己和他人负责。”“醉驾都判刑了,哪还敢喝酒开车啊,我可不想蹲监狱。”记者在街头采访了几位司机,他们都表示开车绝对不能喝酒。

 
  法官访谈:记者对话本案主审法官,四问“醉驾那些事儿”
 
  法院为何快审快判?为何醉驾者都判了实刑?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对话了本次案件的主审法官——沂水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王海英,力求还原一个真实的醉驾审判过程。
 
  1问:为何快审快判 答:因为事实清楚
 

  记者:本次醉驾案件的审理,从6月7日开庭审理以来,仅用时7天便审结了此案,为什么要这么快?

 

  王海英:我们在审理醉驾案时适用了刑事简易程序,因为醉驾案一般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快审快结并不会影响到办案质量。另外,四名被告人均认罪,未对判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2问:为何都判实刑 答:警示后人勿醉驾
 

  记者:为何本次判决的4人都获了实刑?

 

  王海英: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法院应该都会对醉驾判实刑。刑法修正案之所以规定醉驾入刑,是认识到如果对醉驾不加制止地放任,会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伤害。判实刑是为警示后人勿再醉驾。

 

  3问:是否处罚过重 答:犯罪就要有代价
 

  记者:4起案件当中,闫某驾车驶入沟中;解某仅驾车行驶了几百米,便停在路口睡着。按说两人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为何仍要判刑?

 

  王海英:即便醉驾者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应对其判处刑罚。以醉驾的危害性而言,判刑体现了罪刑相当,虽然对个人今后工作生活都有一定的影响,但违法犯罪就会有代价,这才是法治社会。每个人都要对自己所作的行为负责。对醉驾者判刑,可以促使更多人对自己行为负责,对社会负责。

 

  4问:审判亟需什么 答:盼指导性案例
 

  记者:《刑法》规定,从5月1日起醉驾入刑到现在时间不长,感觉审判时有什么困惑?

 

  王海英:由于醉驾量刑尚有一些细则没有完全统一,出台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可以有效统一各地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此,能够进一步明确可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保证醉驾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焦点回应:醉驾量刑,标准是什么?
 
 “喝得越多判得越重”虽为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也并非惟一依据。除此以外,法院同时还会根据醉驾者是否有前科,有无超速、无证驾驶等违章行为,认罪态度如何等,综合考虑进行量刑。
 

  案件判决后,4名被告人均被判刑,但量刑不一。同为醉驾,却为何会获刑不一呢?

 

  沂水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王海英说,所谓量刑不一主要还是案情不一造成的。由于没有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出台,目前醉驾量刑还没有统一尺度。但法官对醉驾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刑法规定拘役为1个月至6个月,其本身量刑空间就设计得比较小。

 

  “对于醉驾的判罚,我们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考虑。”本次案件的主审法官,王海英告诉记者,一般来说,酒喝得越多判得越重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酒精含量的高低,直接反应了其醉酒程度,含量越高,驾驶员对机动车的控制能力就越差,对公众可能存在的危害性就越高。

 

  同时,被告人醉驾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都将成为判罚依据。“举例来说,被告人之一的闫某经过检测,体内的酒精含量虽然仅为92mg/100ml,略高于醉驾标准,但他的精神状态却是四人中最差的一个,所以,他的判罚比体内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的解某还要重。另外,被告人江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35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近3倍,并追尾他车,且发生事故时态度较差,毫无疑问,他是获刑最重的一个。”王海英说。

 

  案件回放

 

  醉驾冲入沟成临沂醉驾入刑第一人
 

  5月1日下午,沂水县的闫某和同学约好到某酒店一起喝酒,喝完酒后闫某打电话让妻子开车来接,妻子见其已经喝醉,就数落了几句。闫某一气之下竟甩下妻子自己驾驶车辆往家赶,没想到转来转去找不到回家的路。23时许,闫某驾车冲入了路边的沟内,此时闫某还是浑然不觉,竟然趴在方向盘上呼呼大睡,幸亏被路过群众发现,并报了警。

 

  民警通过敲打玻璃等方式,将闫某喊醒,并将他带到交警大队。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闫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9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醉驾摩托车也要“入刑”
 
 5月2日16时许,沂水县居民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省道33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沂水县明银化工厂西路段时,与前方一辆欲停车的轿车发生追尾。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刚行驶200米即被查获
 
 5月6日21时许,沂水县的解某与朋友在县城某酒店聚会饮酒,结束后,解某酒后驾驶轿车回家。饮酒后的解某刚驾车行驶了200米,行至沂水县供电公司路口时,就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血样检测,解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心存侥幸 深夜醉驾被抓
 

  5月4日晚,沂水县某单位下岗职工江某醉酒后心存侥幸,驾驶桑塔纳轿车,行驶至沂水县人民医院以西路段时,撞上前方一轿车的尾部。

 

  当民警赶到现场时,江某醉酒后态度恶劣,无理取闹。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查,江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5mg/100ml,严重超过醉驾的标准。

 

  记者陈牛 衣方杰 通讯员于松果 赵月连

 

来源:琅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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