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不可沾 获刑六个月
- 临沂网
- 2012年11月16日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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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网讯 (通讯员 兰山法院 黄世栋 骆媛 ) 2012年11月,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同年8月,临沂市公安民警在某小区路例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一辆行驶异常的白色骐达轿车,经仔细盘查发现在驾驶室方向盘右方的工具箱内竟藏有总重量为9.5克的冰毒。公安民警立即拘留了驾驶员代某,随后在代某的居室内,公安民警又查获了12克冰毒,14粒麻古以及电子称等物品。
据代某供述,自己一个月前从彭某那里花了3000元买了10克冰毒,分装成20小包,自己吸掉了一包,剩余19包放在车里。代某声称居室里的毒品是他的一个东北的伙计所有,不是自己的。但日前,代某所说的东北伙计与彭某两人均在逃。据法律规定,非法持有十克以上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代某供述的车内9.5克的毒品还达不到定罪标准。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法官从查明的证据事实推断,居室内的毒品放在卧室南侧靠墙的电脑桌的抽屉里,为私密隐匿场所,应当仅为居住者所掌握。故对代某的辩解主张依法不予采信,认定车内与居室内的毒品均为代某持有,且重量超过了10克,已到达定罪标准。
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代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年纪轻轻的代某因自己出位的放纵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了污点。在此也告诫广大的年轻人,玩乐要适度,毒品不可沾。
(责任编辑: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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