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2年11月14日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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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家住兰山区的张先生两年前购买了韦屯小区的房子,开发商承诺2011年12月31日交房,可如今眼瞅着到了2012年底,房子还没交。后经市房管局调查核实,延期交房的原因是开发商业务不熟、人员不足等因素造成工程进度缓慢。
记者了解到,类似张先生的遭遇在临沂购房业主中并不少见。随着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一些问题也不时涌现:个别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随意更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途;有些开发建设单位随意更改设计,不按设计规范施工,导致有些工程无法通过工程质量验收;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个别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及时维修,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利益。
诸如此类的问题,也导致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间纠纷不断。为了实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园林局联合出台了《临沂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
近日,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等5部委联合出台《临沂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通过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对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规范,力求从源头上杜绝延期交房、随意更改配套设施用途等问题的发生。
根据新规,一旦开发商出现延期交房等违规行为,各部门将依据职责进行行政处罚。“举例说明,如果开发商不按合同要求延期交房,我们将对其进行开发资质降级,情况严重者将取消其开发资质,并通过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将其驱逐出房地产开发领域。”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工作人员解释。
据介绍,与开发商签订的书面合同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项目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和管理使用方案;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建设周期等;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投资建设及管理主体和销售对象;发展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及住宅产业化要求等内容。
根据新规,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项目开发之前,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30个工作日内与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否则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合同书中对于容积率、绿化率、开发建设期限、环保材料使用等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旦违反了合同书的内容,主管部门将视违约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房地产项目用地在未竣工前,发生整体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将土地转让等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并继续履行原使用权人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发生部分转让的,根据原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原使用权人与受让人应共同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签订合同书,内容应与原合同书相符,并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记者 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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