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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意见:不得强迫他人检查精神病

今日,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下称“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并开始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规定,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对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医疗机构人员,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疑似”患有精神病人员,首先应由监护人、近亲属送院治疗,并不得限制其自由。草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自愿

诊疗要尊重患者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最有利的精神卫生服务。

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鉴定

亲属、监护人到场并听法律专家意见

草案明确规定,进行精神障碍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到场,并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参加,听取咨询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表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责任

“被精神病”责任人将追刑责

草案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等行为,可构成犯罪。相应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等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应由法院裁定

近几年媒体报道的“被精神病”时有发生,均属于“非自愿住院治疗”。

对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的尹富强律师认为,“‘非自愿住院治疗’首先应当先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而判断其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还是无行为能力,最好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法院做最后的一道屏障,以避免疑似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对于“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在执行层面还要加强监管,要不然太笼统。”尹富强说。

文/记者 温如军

 

来源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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