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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榭丽都车祸事件正在调查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临沂网
  • 2012年06月29日08:27
  • 琅琊网
  • 2345次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办案,查明真相,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日前,记者就“6·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采访了兰山公安分局的相关负责同志。

 

  6月17日10时48分,临沂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临沂市中丘路的香榭丽都小区内发生一起轿车撞电动自行车的事故,造成人员受伤。110报警服务台即指令市交警直属一大队和兰山分局金雀山派出所出警。交警直属一大队和金雀山派出所处警民警5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置,兰山分局刑侦大队侦查技术人员也紧接着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公安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日上午,兰山公安分局立“6·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开展侦查。6月18日,将犯罪嫌疑人张彦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依法查明:6月17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彦(女,36岁,临沂市兰山区香榭丽都小区居民,某医学专科学校教师)驾驶号牌为鲁QZY001的飞度牌轿车在香榭丽都小区内由西向东行驶至3号楼路段时,与王某某(女,36岁,香榭丽都小区居民)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与停放的四辆机动车连续相撞,造成王某某及乘车人王某(女,4岁,王某某之女)受伤,五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之后张彦又扒光衣服强行阻止120急救人员对受伤者进行施救。后王某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受重伤,目前仍在重症监护室抢救。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积极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办案,查明真相,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在对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已收到犯罪嫌疑人张彦亲属提出的关于对张彦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的申请。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 

 

  本记
 

(责任编辑: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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