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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5月29日13:36
- 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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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济南烈日当头,酷热难耐。泺源大街工地上,工人们冒着酷热劳动。记者 周青先 摄
生活日报5月28日讯(记者 李萌博)日前,由国家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意见征集已结束。其中最受市民关注的是,意见稿规定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依法可享高温津贴。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实际上,我省早在2006年就规定了防暑降温费的标准,但因为当时未规定处罚措施,所以很多企业并不执行。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表示,今年夏天企业是否发高温津贴将成为监管和执法的重点。
2006年我省就有了高温津贴标准 可惜很多企业不执行
近日4部委发布的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对此,济南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际上,我省高温津贴的标准早在2006年就有明确规定,2006年我省曾经专门下发过《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同时,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可惜,这个《通知》并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也缺乏法律强制力,所以,相关部门虽然给企业下了《通知》,但企业执不执行,这些部门没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企业如果违反了规定,相关部门也没法进行处罚。”济南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前几年的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并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去年7月底我省立法规范高温津贴 违者可罚2万元
记者了解到,去年7月底,我省专门出台了《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办法》同时还规定:“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济南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给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标准同2006年下发的《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同时还赋予了劳动监察部门执法的权力。
今年夏天企业若不发高温津贴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以前没有执法依据,职工即使向我们投诉企业没发高温津贴,我们也爱莫能助,但今年夏天,因为我省已经有了明确的法规规定,如果企业再敢不向劳动者依法发放高温津贴,我们将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28日,济南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年夏季,企业是否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将成为劳动监察部门的一个工作重点。
同时也提醒广大职工,到时如果遇到企业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可以积极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济南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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