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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拟规定工会可主动参与劳动争议协商处理
 

  本报讯 昨天,人社部就《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民意。办法拟规定工会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3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0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或由职工和企业推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小额简单案件由企业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总公司(总厂、总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事机构可以设立在企业工会,也可以设立在其他可以履行职能的部门。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书面回应。五日内未予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十日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

 

  征求意见稿明确“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同时,为了增强调解协议书的执行力,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在协议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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