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2年05月14日16:56
- 琅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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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本网刊发《临沂律师欲状告列车收取补票手续费 讨要两元钱公道》一文,文中反映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4日,临沂车务段方面邀当事人刘明明律师和本网记者会面,对收取补票手续费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回应了刘律师提出的三个问题。
问题一:上车补票责任在何方,收取手续费是否合理
临沂车务段临沂火车站的肖(音)站长回复,他否认之前运输科王主任给出的临沂火车站售票当晚未出现故障的说法,承认3月16日晚7时50分,由于线路故障,导致临沂火车站的售票系统无法售出k8271次列车车票。“售票系统出现故障后,考虑到尽可能方便乘客,保障乘客的利益,经过商讨研究,临沂火车站同意让未购得K8271次列车车票的乘客进入站台并登上火车。”
至于收取手续费是否合理,肖站长表示,根据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无论什么原因,乘客登上列车补票,都要收取手续费。他们按照规章办事,并无违规失理之处。
问题二:当晚被收补票手续费乘客权益如何补偿
刘律师认为,3月16日晚由于临沂火车站单方面的问题,造成k8271次列车乘客须上车补票,那么相应的手续费应当由临沂车务段方面承担,要求返还收取的2元钱补票手续费,并向这些乘客道歉。
临沂车务段方面回应说,收取补票手续费是按章办事,是合规的。即使要赔偿当晚被收取手续费的乘客也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当晚乘客太多,很难联系到。
问题三:今后再出现类似情况如何解决
临沂车务段方面表示,不管是何原因上车收取补票手续费,这是铁道部的规定,我们不能随意更改。如果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火车站方面会向乘客认真解释,但上车仍会根据上级规定收取补票手续费。
同时,临沂车务段方面向刘律师承诺,会把刘律师认为铁道部规定不合理的地方,通过济南铁路局向国家铁道部反映,结果如何,他们及时回馈。
刘律师:对回应不满意 保留利用法律讨还公道
对于临沂车务段方面的回应,刘明明律师并不满意,因为乘客们被侵犯的利益并未得到补偿,铁路方面侵权的行为也没有停止。问题的核心是如此收取补票手续费是不合理的,也并未讨还公道。
刘明明律师表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关于补票手续费方面的规定很笼统、不全面、不细化,只规定了逃票和在售票系统良好下火车站方面和乘客双方达成协议时,须收取补票手续费,未规定他所经历的因为火车站自身的原因造成需要补票的情况。
刘律师告诉记者,他会等待该项补票规定改进的回复,但这个等待是有时间限度的,他保留通过法律手段来讨还公道。他说:“希望有关部门能积极作为,切实保障乘客的权益!”
本网记者 崦嵫
附: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关于补票及手续费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时,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其身份进行登记,并须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5.旅客持半价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票价的差额。
第四十五条改为:
“有下列情况时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按第十九条规定补收票价。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补收至前方下车站的票款。
3.主动补票或者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下列情况只核收手续费,但已经使用至到站的除外:
1.旅客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乘车的,应补签。
2.旅客所持车票日期、车次相符但未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
3.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应签证而未签证的,应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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