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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27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限额,山东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823.2万立方米,其中济南市采伐限额为808535立方米。

 

    经省政府申报、国务院批准,山东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823.2万立方米,其中分解下达到各市的为782.04万立方米,山东省林业局预留商品材限额41.16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指标为:主伐520.7万立方米,抚育采伐270.7万立方米,更新采伐15.9万立方米,其他采伐15.9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指标为:公益林117.6万立方米,商品林705.6万立方米。预留的限额,用于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

 

    山东省要求,坚决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各地要根据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发展现代林业的要求,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和森林采伐监管机制。对于集体林,要进一步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环节,继续实行公示制度;推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由省林业局确定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对于国有林,应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王端鹏)(完)

 

来源 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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