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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找不到 大房东强收房 签了租房合同也白搭
  • 临沂网
  • 2012年02月22日09:06
  • 鲁南商报
  • 424次

  租房子签合同是为了保障租户的权益,可20日,市民王女士却因为租了“二房东”的房子烦恼不已。原来,王女士从朋友老刘处转租了居委会的房子,后来老刘不知去向,居委因有事用房,直接将房子从王女士手中收回。

 

  王女士说起此事一肚子气,年前,她从朋友老刘那里转租了一套沿街房,因为房子地段不错,租金也比较合理,两人签订了十年的租赁合同。可刚租了没多长时间,该商品房所在的居委会工作人员找来,表示需要用房,要和老刘谈收回房子的事情。“我一听这事挺着急,当时我光看着房子不错,没想到和居委会沟通。再联系朋友老刘,电话却停机。”王女士想到自己还有和老刘签订的合同,心里稍微有点底。

 

  但没想到,20日,居委会在没得到王女士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店铺门打开,强行将房子收回了。

 

  对此,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姜涛律师表示,像这种情况,如果王女士租房时间不到半年,可能要吃亏了,按法律规定老刘应该经出租方居委会同意才能转租。如果当时出租时居委会不知情,居委会有权解除与老刘的合同,王女士和老刘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居委会知道或应该知道老刘转租给王女士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另外,老刘的合同是否约定有转租权,也决定合同的有效性。如果老刘与居委会签订的合同上写明不准转租,那么老刘转租房子可能存在欺诈,应当承担责任。

 

  在此,律师建议租二手房的市民,一定要考察原合同内容,或要经出租方同意,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 李璐
 

(责任编辑: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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