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2年01月05日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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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刊登的《包裹收到已破损 三件衣服剩一件》一文,报道了市民张女士的包裹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破损、物品丢失一事。4日,汇通快递公司提出只愿意赔偿500元的损失。因为丢失的物品价值3000余元,在赔偿数额上,张女士并不满意。
4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罗庄区化武路的临沂汇通快递公司,并没有见到公司的负责人。当日下午,记者和公司负责人一韩姓经理取得了联系。韩经理告诉记者,在每个快递单的背面均有条款。其中规定对贵重物品,客户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保价,保价金额为所保数额的5%计算。“举个例子,如果物品价值5000元,客户如果保价,除交纳正常的运费外,还需交纳250元的费用。”韩经理说,如果张女士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保价,并缴纳了保价的费用,那么造成的损失将按照所保数额进行赔偿,但张女士没有保价,所以只能按照规定,给予运费的5倍赔偿。“此次张女士的运费是20元,5倍就是100元,但是考虑到是我们公司的责任,我们多赔偿了400元。”韩经理说。
对于没有保价一事,张女士说她在此快递公司邮寄了多次,但在邮寄包裹的时候,快递员从来没有提醒她。
客户邮寄包裹,里面物品丢失,这个责任该谁负,又该怎么赔付?对此记者咨询了沂蒙律师事务所的公培昌律师。公培昌告诉记者,客户邮寄物品,和快递公司形成一种合同关系。物品丢失,这个责任应该由快递公司来负。“快递公司所说的条款属于一种格式合同,并没有法律效力。”公培昌说,在赔付问题上,对于客户所说的丢失物品的价值存在举证难问题。“如何来证明物品的价值,这很难界定。”公培昌建议张女士最好先与快递公司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进行起诉。
记者朱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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