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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致21人死亡地铁坍塌案宣判 8名责任人获刑

    时报讯 2008年11月15日,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施工现场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1人死亡、重伤1人、轻伤3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冒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却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

 

    昨天,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事故中的8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8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6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或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原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梅小峰,在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无视安全生产法规,明知存在基坑超挖、钢支撑跟进不及时等多项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原项目部总工程师曹七一,在没有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负责工程质监、资料填报等工作,在明知基坑西侧路面出现裂痕和地连墙发生位移时,指使侯学、洪祥修改监测数据后上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原项目部质检部部长卢光伟,明知基坑存在未及时浇筑混凝土、土方超挖等安全隐患而未予制止,并同意将“剪刀撑”从原设计图中去掉,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原项目部监测员洪祥,发现基坑地表沉降及墙体测向位移均超设计报警值后,在曹七一的指使下隐瞒伪造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后又将监测数据等资料销毁,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原项目部监测负责人侯学,对实际监测点位少于规定数量、监测点位布置不符要求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对监测人员伪造监测数据不予制止,事故发生后参与销毁监测数据,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原项目部施工监理单位总监代表蒋志浩,在审批及施工报验单的签认上严重违反监理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也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严重失职、失察的原项目部经理方继涛及原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驻湘湖站业主代表金建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4年。
 

 

来源 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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