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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使用 临时工合同工不得申领

  修改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将于6月6日起施行,根据新办法,行政执法人员须经过综合法律培训才可申领执法证件,且申领人员必须是在编人员。此举终结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内临时工、合同工持证执法以及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存在的重核发、轻监管等现象。

 

  新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人员须经过综合法律培训才可申领执法证件,申领人员必须是在编人员;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的动态管理,对《行政执法证》核发后,因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及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换发、变更、收回、注销《行政执法证》的,规定了更加明确的操作程序,即由所在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交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注销;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换发周期从过去的4年改为5年。

 

  新办法强化了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监督措施,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可以暂扣违法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当离岗。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定期将无效、注销的行政执法证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记载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等情况。

 

  新办法还规定,《行政执法证》的暂扣、注销与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考核结合起来,在年终考核中,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考评为优秀;被注销《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考评为称职。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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