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1年12月12日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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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为了加强燃气管理,我市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燃气管理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工程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均作了说明。
《办法》指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市、县发改、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燃气有关审查管理工作。此外,《办法》还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管理、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做了明确规定,并对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作了详细说明。
其中,燃气经营者若存在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未 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行为时,或将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用户若存在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等行为的,也将依法进行处置。
新闻链接:降压或停气提前两天公告
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日前,临沂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临沂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全市燃气事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根据通知要求,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由临沂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据悉,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使用燃气的市民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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