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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6日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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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网11月25日讯(记者 张娜 实习生 廉丹丹)近日,家住沂南孙祖镇的李先生向记者反映:家里刚买了不到一年的电视机不知什么原因突然发生爆炸,使电视机和家里的许多物品受到损害,李先生随后找到经销商要求赔偿,经销商先是以电视机爆炸的原因不能查清为由拒绝赔偿,几经交涉后,厂家也只答应赔偿李先生一台同型号电视机。这让李先生无法接受。
2011年9月18日,家住沂南孙祖镇的李先生正在屋外劳动,突然听到室内一声巨响,紧接着一股浓烟从室内弥漫开来,李先生进屋后发现是买了不到一年的电视机自燃后发生了爆炸。电视只剩下了一副空架子,几经交涉后,厂家也只答应赔偿李先生一台同型号电视机。
对于与厂家交涉后的结果,李先生并不能接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便拨打了12315申诉举报电话寻求帮助,要求经销商给予房屋及物品损坏的赔偿。
接到李先生的申诉后,工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与电视经销商取得联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对难以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消费者本人过错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消费者本人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沂南县工商局最终与厂家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答应赔偿李先生同型号电视机一台,并给予现金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李先生表示非常满意,并对工商人员的热情帮助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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