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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法可依”(图)
  • 临沂网
  • 2011年11月24日08:42
  • 天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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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们经常使用的超市、商场购物卡也将有法可依了。昨天,商务部开始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单用途预付卡的购买也引入了“实名制”,且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与多用途预付卡相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也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两种。其中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为保证持卡人利益,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换卡服务;对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换发新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购买也引入了“实名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对通过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购卡(充值)的,应留存支付机构名称和网络实名账户账号。

 

  在付款方式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同时应核对转出账户所有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发卡企业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进行充值;不得用记名卡向不记名卡充值。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应将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内,不得支付现金或退入其他账户内。

 

  征求意见稿允许发卡企业按成本收取制卡费用;不记名卡可收取换卡和过期账户管理费用;记名卡可收取挂失、换卡和转让费用。除此之外,发卡企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而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则要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和购卡协议中注明。

 

 

  不少市民可能都曾遇到过购卡后还没花完,商家就“失踪”的情况,并因此遭受了资金损失。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发卡企业单方面变更经营服务主体、经营内容或范围、营业地址等,影响持卡人利益的,发卡企业应提前30天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赎回服务。发卡企业终止受理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允许持卡人免费赎回预付卡资金余额。

 

  为保证购卡人的资金安全,征求意见稿特别对发卡企业的预售资金规模作出了限制,规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其他行业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两倍。同时,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以及借贷。发卡企业还应通过预收资金存管、同业担保、信用保险等方式,确保预付资金安全、增强履约能力。

 

  商务部的新规定对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对此本市某大型超市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旦执行该项政策,超市发放的购物卡的数量或将有两至三成的减少。”该超市自今年6月份至今,发放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金额突破了1千万元,其负责人表示,超市在购物卡的发放方面,肯定会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但是该政策的出台,势必会增加发卡的环节,提高发卡难度,“对于购卡的大企业而言,政策不会对他们的购卡行为造成影响,但是部分消费者在咨询后,很可能因为实名制或需要银行转账而放弃办理购物卡。”

 

  与此同时,就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民可以通过中国法制信息网或国家商务部网站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23日。

 

  名词解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不包括在内。
 

(责任编辑: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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