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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法对参加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代表进行保护
  • 临沂网
  • 2011年10月28日13:43
  • 中国新闻网
  • 511次

  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规范三方协商的《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目前已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待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该规定明确,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对参加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
 

  记者从28日在广州召开的“2011中国工会·劳动关系论坛”了解到,上述规定明确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和规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运作。

 

  据《规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其中,企业代表由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共同出任。区、县级市没有企业联合会的,由区、县级市工商联作为企业代表组织参加会议,简称“三方四家”。

 

  该规定明确,企业工资指导线要参考劳动关系三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协商意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三方协商会议,并根据上一统计年度数据,参考同级三方协商会议的建议,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企业工资指导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

 

  《规定》还特别设定了集体协商争议调停和调停员制度,引导劳资双方协商解决分歧和争议。三方协商会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同时,《规定》明确对参加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和申请、参加集体协商争议调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劳动合同。

 

  据了解,广东改革开放较早,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高,长期积累的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近两年来集中暴露。尤其是去年受南海本田停工事件影响,广州在数月内集中出现近百起停工事件,凸显了当前劳动者诉求由争取基本合法权益向争取公平合理分配利益转变的时代趋势。
 

(责任编辑: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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