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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0月13日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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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10月12日电(记者 何蒋勇)宁波三个花季少女,为了给同学一点“教训”,采用殴打、拍裸照、胁迫等手段,不但伤害了同学,自己也不慎走上了犯罪道路。
王某、小李和周某都是16岁左右的女孩,虽然不是同班同学,但是是很要好的朋友,平时经常在一起玩。今年5月15日,三个女孩在一起玩时,王某气呼呼地说起学校里的事:“我们班有个张某,居然背着我在老师同学面前说我坏话。”小李和周某听了也觉得生气,于是决定把张某叫出来“教训”一下。
小李用手机给张某打了个电话,谎称她曾问张某的朋友借了个手机,要张某出来取一下,代她还回去。张某没有怀疑,立即和小李约定了见面的时间、地点。随后,等张某过来时,她们开门见山地告诉她,这次就是骗她过来,要给她点“教训”,又问张某身上有没有钱。
据了解,当时王某打了张某,要张某拿钱出来,张某哭着求饶,再三说没有钱,她们又怕张某逃跑,就让张某报个能送钱来的人的电话。张某留了个心眼,报上了自己父母的电话。被王某识破后,三人又轮番打了张某耳光。拉扯中,张某露出了手上带的金饰。
“你们放了我吧,我这个金饰给你们,也值1000多块钱的。”张某又一次求饶。王某等人拿走金饰后还是不满足:“万一你这个是假货怎么办?”
“不如给她拍几张裸照,到时候让她拿钱来赎。”小李灵机一动。王某和周某也觉得这是个好办法。于是三人又逼迫张某脱了衣服,小李用手机拍了照。从张某进入车棚开始,每当有人经过,三人就威胁张某不许出声,但张某心里害怕,忍不住哭出了声,又多挨了好几下打。等她们走后,张某到派出所报了案。当天下午,公安人员在小李家中抓获了小李、王某和周某。
江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王某和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部分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周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小李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小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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