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1年08月24日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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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记者从市生猪屠宰管理部门获悉,新修订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已施行逾12年之久的老办法废止。新办法将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权限由县级上收至市级,并且还首次细化了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审批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以及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
强化生猪屠宰法律责任,细化处罚措施
新修订《办法》明确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应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并强化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次确立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
新修订《办法》还首次确立了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要求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屠宰与检验信息以及生猪产品流向等,并规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同时,还要求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屠宰企业审核权将由县级上收至市级
此外,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权限也由县级上收至市级。新修订《办法》规定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其按程序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颁发全国统一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新《办法》将生猪屠宰厂(点)首次细化
针对新修订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与老办法的差别,记者采访了市生猪屠宰办主任王德奎。
王主任表示,原有的老办法是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距今已超过了12年,条款已经很难满足现实需要。此次新修订《办法》的亮点不仅在于首次确立了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还在于首次将生猪屠宰厂(点)进行了细化。“以前,全都笼统地被称为定点屠宰厂(场),而新《办法》中则明确划分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两类。”王主任说,从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到违法违规处罚的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差异化的对待,这样既符合了实际,又能科学地引导生猪屠宰产业良性、合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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