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1年08月02日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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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起,临沂市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县区全部纳入,并同步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市700万城乡居民将提前一年半享受到国家这一惠民政策。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参保对象、如何缴费、享受养老金待遇的确定、保险关系转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年满16周岁的临沂人
“年满16周岁,符合条件的临沂人都能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意见》中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0个档次,每年最高缴费1000元
《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意见》提出,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省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5%,县区级财政承担15%。对省财政直管县由省单独核算补助比例。
此外,县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市、县区各承担50%,县区政府同时承担相应的缴费补贴。
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记者从《意见》中了解到,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有户籍的城乡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重度残疾人可提前三年领取养老金。
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基础养老金待遇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居民收入增长、基金收支平衡等因素,适时调整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跨地区转移,可将保险关系及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原农保制度可衔接。对已参加原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有关标准进行核算。
已经参加原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停止领取养老金,并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到达领取年龄后,按上述规定分段计算养老金标准,合并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已经参加原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原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原待遇不变,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缴纳的原农保基金积累,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可一次性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缴费档次折算缴费年数,最长不超过本人参加原农保第一次缴费到本地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年数。同时,折算的年数最长不超过15年,超过15年的按15年计。
据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
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来源:琅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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