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过渡期环评验收流程图出炉 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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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06日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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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沂市出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渡期指导意见,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自主验收。
根据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如实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同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可开展分期验收,但不得任意拆分项目,验收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
此外,下列5种情况不得通过验收: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未按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责令整改尚未完成的;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情况的。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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