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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加强公租房廉租房后期管理严禁私自转租
  • 临沂网
  • 2017年07月07日09:41
  • 临沂大众网
  • 1371次

  临沂市住房保障中心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对公租房(廉租房)后期管理的通知,提醒承租人要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有违约行为的应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已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应自行退出。

  为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的问题,近年来,政府投资建设了一批城区公租房(廉租房),并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了公开配售,较好地解决了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为加强对公租房(廉租房)的后期管理,根据《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三条、《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临沂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市住房保障中心强调:承租人私自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或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租金、物业费等费用的,其他不具备保障条件的等,请立即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纠正违约行为或办理退出公租房(廉租房)手续并退回住房。对不履行义务、不纠正违约行为、不自行退出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清退,并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违规责任。

  《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产主管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且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二)提供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连续2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五)连续2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或者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或其它费用的;(六)购买私有住房或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七)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八)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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