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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03月02日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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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校车新规”明确规定,如遇交通拥堵,交警应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先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据了解,上述办法中所称的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山东规定,校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而且,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监控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同时,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该办法的出台,临沂市公安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实际上,在2012年出台的《校车管理条例》当中,办法中提出的规定均有涉及,“像校车不得超员、可在公交车道上行驶等等,临沂一直就是这么做的。”该负责人表示,校车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山东省之所以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也是进一步强调了校车安全的重要性,所有从业人员都要严格执行,切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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