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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01月21日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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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临沂平邑的杨先生从事制陶工作多年。2012年11月份,罗庄一陶瓷厂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厂技术员。后来家庭出现了情况,杨先生不想在该厂继续干了。2015年11月21日合同期满后,杨先生向厂里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时,该厂领导说,厂里已决定与其续订合同两年,拒绝为杨先生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经杨先生一再坚持,该厂以临时没有合适的人选来接替杨先生的工作,如果此时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会为厂里的生产带来损失为由,提出至少续订劳动合同一年,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如果杨先生刻意不从,就按自动离职进行处理。这让他十分恼火,杨先生疑问,这种单方续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
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这是一起因未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就单方续订劳动合同,拒绝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关手续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相关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果同意续订合同,应当平等自愿进行协商。一方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另一方不得强迫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杨先生与该陶瓷厂所签3年劳动合同期满后,杨先生已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合同,而且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而该陶瓷厂不予办理,称厂里已决定与其续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很明显,该陶瓷厂与杨先生续订两年的劳动合同是在没有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即没有经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签订的,因此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而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法》还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这在法律上意味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劳动关系结束,它通过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来加以确定。对于已经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如果一方不愿续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得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拖延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构成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如果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企业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订立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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