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5年07月10日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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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网讯 近日,兰山法院党组研究,诉前保全裁定、诉讼保全裁定由执行局实施,将诉前、诉讼中财产保全与执行查控措施对接。做好诉前、诉讼保全措施,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预控,从源头上有效规避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措施。目前,这项制度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这项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得以实现。
一、实行财产保全风险告知,从源头查控财产。
近年来,我院执行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而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逃避规避执行的现象相当普遍。有多年执行工作经验的法官说:“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就是与被执行人抢时间”。债务人一旦发现纠纷不能解决时,就会在起诉前或诉讼中想法设法转移、隐匿财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老赖们已将名下财产全部转移,逃避债务,当事人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要真正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就要有效的利用诉前、诉讼保全措施,抢先在债务人转移前控制债务人财产,为以后的纠纷顺利化解奠定基础。为此,兰山法院在立案大厅设专门的财产保全窗口,对民商案件的原告进行财产保全风险提示,鼓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案件逐月上升,诉讼阶段查控财产数量增加,案件调撤率上升,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减少,也降低了执行案件的整体难度。
二、运用信息化查控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由执行局统一实施的案件,按最高法院规定,统一编立“临兰执保字”案号,纳入执行案件信息化管理、查控管理平台。信息化查控,首先是工作效率会有革命性变化,查控财产效率的提升不是10%、50%的问题,而是成倍、数十倍乃至上百倍。二是会促进执行方式实现革命性变化,我们传统的执行方式是人工进行的,长途跋涉人工调查,执行员到哪都要亲力亲为。今后这样的执行方式要向信息化转变,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在电脑键盘上一点,任务就完成了,可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
我院在通过等保三级保密验收后,即将开通全国网络执行查控平台,届时,法院与公安、国土、房管、工商、财税、银行等单位实现网上信息互联,从而提速执行财产查控,在诉讼阶段,就能由执行局运用信息手段,对被告的财产穷尽调查预先查控,为当事人赢得了更多的时间,更多的利益。
三、规范保全查封行为,减少异议案件。
执行三庭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发现,大多数执行异议、信访案件的发生,均与财产查封过程中疏漏了必要的送达有关。诉前、诉讼保全裁定由执行局实施后,为提高查封成功率、规范财产查封行为,防范信访案件的发生,切实避免和减少以恶意异议为目的的执行异议现象,我院执行局专门制作并下发了《兰山法院执行实务:财产查封要重视五个方面的送达》,即在财产查封中,要重视五个方面的送达:一是要重视向协助执行义务人送达;二是要重视向被查封财产的现占用人送达;三是要重视向被查封财产保管责任人的送达;四是要重视向被执行人的送达;五是要重视向申请执行人、原告等财产查封申请人的送达。将财产在保全阶段就查实、封牢,为下一步执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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