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5年01月24日09:02
- 沂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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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中旬,在临沂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电视会议上,我市确定了借鉴外地成功经验,以县区为单位成立校车公司的政策。按照要求,各县区将依托公交或运输公司等企业,成立校车服务公司,聘用有经验、有资质的校车驾驶人,建立校车定期保养、维护制度,切实预防和减少校车安全交通事故,进一步提升校车运营管理水平。
在成立校车服务公司后,我市的校车不仅有了明确的“身份证”,管理也将更加规范。那么校车审批现在都有哪些程序呢?近日,教育局发布了《市政府关于加强校车使用管理的通知》,对校车申请使用主体、各主管部门职责、申请材料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申请主体
按照要求,校车使用申请主体主要包括依法取得办学(办园)资质的学校(幼儿园)和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其他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使用校车申请主体应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
交通运输企业如想申请将运营车辆转为校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申请程序
按照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校车所有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校车所有人申请主体资格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把申请材料分别送至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办理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申请材料中的前三项材料;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后两项材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地勘察校车运行路线中的县乡公路段及校车停靠的公交站点,协助教育部门审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主体资格及安全管理制度。校车运行线路跨县区的,由线路审核部门报上级部门协调审核。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收回机制
按照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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