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5年01月04日18:30
- 琅琊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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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临沂市人社局获悉,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我市将实行新的居民大病保险,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据了解,出台大病保险制度是为了健全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行全省统筹、专账管理、独立核算、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个人不缴费,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32元划拨资金。记者了解到,我市的居民医保包含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共涉及约920万居民参保人。
2015年,临沂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一样,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也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统一结算。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所需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尚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居民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参保居民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需要的凭证材料,按照统筹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医疗救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为其出具规范的报销证明。
据悉,截至2014年11月,临沂市2014年度共有10.5万人次享受到了居民大病保险二次报销补偿待遇,补偿金额1.27亿元。
居民医保缴费延至本月底
1月3日,记者从临沂市人社局获悉,截至2014年12月31日,仍有部分应参保居民未缴纳参保费,对此,市人社局决定将临沂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时间延长1个月,至1月31日。
根据规定,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因特殊原因,如外出务工人员春节返乡未能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可延长至下年度2月底以前缴费参保,享受待遇时间为下年度3月1日至12月31日。
但今年是居民基本医保新信息系统正式上线的第一年,参保缴费期短。根据新规定,居民在2015年1月31日前参保缴费并录入信息系统的,将仍从2015年1月1日起享受正常医保待遇。而居民在2月底以前参保的,仍按照原规定,从3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3月1日后不再接受居民参保,只允许新生儿在出生六个月内落户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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