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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居民医保缴费延至月底 仍享正常待遇

    参保居民注意了!1月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截至2014年12月31日仍有部分应参保居民未缴纳参保费,对此,市人社部门决定将临沂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时间延长一个月,至1月31日。


    据介绍,2014年12月31日晚,全市居民基本医保新信息系统正式切换上线,全市各县区人社部门统计全市联网定点和参保人员信息录入数量。这意味着从今年1月1日起,临沂市实行多年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两项医保制度正式整合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市900余万参保居民统一缴费标准为每人100元,政府补助标准每人360元,不再有城乡标签。


    根据规定,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因特殊原因,如外出务工人员春节返乡未能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可延长至下年度2月底以前缴费参保,享受待遇时间为下年度3月1日至12月31日。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仍有部分应参保居民未缴纳参保费,因此,市人社部门决定将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时间延迟一个月。”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即居民在2015年1月31日前参保缴费并录入信息系统的,仍从2015年1月1日起享受正常医保待遇。但按照规定居民在2月底以前参保的,从3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3月1日后不再接受居民参保,只允许新生儿应在出生六个月内落户参保。


    据了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医保,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所和村(居)委负责参保信息采集和代收代缴医保费等工作;未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信息采集和代收代缴医保费。


    市人社部门也提醒,符合参保条件的广大居民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记者唐丽丽)

(责任编辑: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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