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4年05月21日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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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体现国家与社会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临沂市政府日前印发《临沂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每年8月1日前发放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今年兰山区优待金或达到11685元。
据介绍,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发放期限为两年。服现役的士官、军队院校学员、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与体育兵和非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不享受临沂市的优待金待遇。适龄公民应征后被作退兵处理的,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包括严重警告)处分的,扣除当年优待金的50%;被除名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发义务兵优待金。义务兵因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按实际服役月数发放优待金。
各县区人民武装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每年征兵工作开始后,县区人民武装部要于部队检疫退兵期结束后30日内,将本辖区内新兵入伍花名册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同役同酬,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所在县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由各县区统一标准、统一筹措、统一发放。对到西藏(含驻西藏和新疆天空、塔什库尔干防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当年度标准增发1倍;到艰苦地区部队(含海拔2501米以上的高原、三类以上海岛、距最近县城50公里以上的荒漠牧区林区、驻地山头相对高度300米以上的台站哨所)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当年度标准增发0.5倍。
同时,义务兵优待金发放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义务兵,当年优待金按规定增发:获大军区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荣立一等功的增发4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20%;获优秀士兵的增发10%。同一年度内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的奖励等级增发,不重复增发。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临沂市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以下程序发放:县区民政部门对义务兵家庭进行核对和登记,并与代发银行签订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代发协议,由代发银行为每个义务兵家庭办理和发放银行卡;县区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本年度及上一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所需资金情况,连同花名册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代发银行;代发银行负责将优待金于8月1日前划入个人银行卡中。
据悉,办法自2014年5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2010年3月3日印发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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