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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试点行政复议四年 为“民告官”撑腰

 

    行政复议为“民告官”撑腰


    临沂去年办理行政复议案1007件 同比增长76%


    自2009年起,临沂作为国务院确定的全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开始了一级政府只设一个行政复议机构的探索,即“民告官”可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年多来,试点发挥了怎样的积极作用?复议之路是否越走越宽?


   下列行为可以“民告官”:


    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不服的。


    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比如对交通部门扣押车辆、工商部门查封企业财产等行政行为不服的。


    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审批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比如商务部门对屠宰许可证的变更或撤销等。


    行政裁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森林、草原、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比如因土地权属问题由县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合法权益的。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行政给付案件。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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