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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记者日前从市物价局获悉,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市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将暂不实行阶梯式电价,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于今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面实施。


    据介绍,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目前,我市物价部门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落实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政策,并将组织人员对各小区电价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编辑: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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