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4年02月10日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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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记者从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确定对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其中,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18万元。本次调整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自今年1月1日起,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18万元。在职参保人员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3万元以内的(含3万元)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分别为90%、85%、8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报销比例为85%;10万元以上至18万元(含18万元)报销比例为90%。在职参保人员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3万元以内的(含3万元)报销比例为8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销比例为85%;10万元以上至18万元(含18万元)报销比例为90%。
按照通知,大额医疗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32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8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报销比例为90%。
起付标准方面,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一、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600元,第二次以后分别为100元、150元、200元;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费用的支付限额合并计算。门诊慢性病全年起付标准为600元。
此外,根据通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内外就医应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备案手续。凡未办理转诊、异地备案手续的,经核实后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住院、门诊慢性病)先由个人自负15%,再按有关规定报销。在市内住院的,应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办理住院审批即时结算手续。凡未办理的,经核实后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10%,再按有关规定报销。
相关链接
乙类药品、检查费用 个人负担比例降低
根据规定,本次政策调整降低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乙类药品、检查费用个人负担比例。
乙类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由10%、20%、30%、50%,调整为5%、10%、15%、25%;特殊检查(治疗)个人负担比例由10%、20%,调整为5%、10%。
离休人员原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乙类药品(20%、30%、50%)和特殊检查治疗(10%、20%)调整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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