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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拨付定额资金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简称《办法》)。今后,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提出,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收土地报批之前足额拨付至当地人社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未足额拨付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土地征收。政府拨付的社会养老保障金,由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不影响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费。保障金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每3年调整公布一次。


    2013年,原新农保和原城居保并轨,按照《办法》,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保后,直接将政府拨付的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记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80%记入个人缴费部分,20%记入政府补贴部分。其中,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继续缴费,个人缴费一共有100至5000元12个档次,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主选择;参保时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


    另据悉,该《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责任编辑: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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